住建部通知:3月1日實施,這(This)些資質可直接申請施工總承包一(One)級資質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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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建部、國(Country)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《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該《辦法》明确規定,主要(Want)工程材料、設備、人(People)工價格與招标時(Hour)基期價相比,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(Of)部分,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。

1、施工、設計資質可互認:

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,具有一(One)級及以(By)上(Superior)施工總承包資質的(Of)單位可以(By)直接申請相應類别的(Of)工程設計甲級資質。完成的(Of)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(By)作(Do)爲(For)設計、施工業績申報

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,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、行業甲級資質、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(Of)單位,可以(By)直接申請相應類别施工總承包一(One)級資質

2、建設單位承擔的(Of)風險:

主要(Want)工程材料、設備、人(People)工價格與招标時(Hour)基期價相比,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(Of)部分;

因國(Country)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(Of)合同價格的(Of)變化;

不(No)可預見的(Of)地質條件造成的(Of)工程費用(Use)和(And)工期的(Of)變化;

因建設單位原因産生的(Of)工程費用(Use)和(And)工期的(Of)變化;

不(No)可抗力造成的(Of)工程費用(Use)和(And)工期的(Of)變化。

具體風險分擔内容由雙方在(Exist)合同中約定。

建設單位不(No)得設置不(No)合理工期,不(No)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

3、工程總承包單位:

同時(Hour)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适應的(Of)工程設計資質和(And)施工資質。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(Of)設計單位和(And)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。

設計單位和(And)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(Of),應當根據項目的(Of)特點和(And)複雜程度,合理确定牽頭單位。

工程總承包單位不(No)得是(Yes)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代建單位、項目管理單位、監理單位、造價咨詢單位、招标代理單位。

4、招投标:

采用(Use)招标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。

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内的(Of)設計、采購或者施工中,有任一(One)項屬于(At)依法須進行招标的(Of)項目範圍且達到國(Country)家規定規模标準的(Of),應當采用(Use)招标的(Of)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。

建設單位可以(By)在(Exist)招标文件中提出(Out)對履約擔保的(Of)要(Want)求,依法要(Want)求投标文件載明拟分包的(Of)内容;對于(At)設有高投标限價的(Of),應當明确高投标限價或者高投标限價的(Of)計算方法。

5、項目發包、分包:

企業投資項目,應當在(Exist)核準或者備案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。

采用(Use)工程總承包方式的(Of)政府投資項目,原則上(Superior)應當在(Exist)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。

簡化報批文件和(And)審批程序的(Of)政府投資項目,應當在(Exist)完成相應的(Of)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。

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(By)采用(Use)直接發包的(Of)方式進行分包。

6、關于(At)合同:

企業投資項目的(Of)工程總承包宜采用(Use)總價合同。

政府投資項目的(Of)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确定合同價格形式。

采用(Use)總價合同的(Of),除合同約定可以(By)調整的(Of)情形外,合同總價一(One)般不(No)予調整

可以(By)在(Exist)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(And)計價方法。

7、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,包括注冊建築師、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、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;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(Of),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;

擔任過與拟建項目相類似的(Of)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、設計項目負責人(People)、施工項目負責人(People)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;

熟悉工程技術和(And)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(By)及相關法律法規、标準規範;

具有較強的(Of)組織協調能力和(And)良好的(Of)職業道德。

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(No)得同時(Hour)在(Exist)兩個(Indivual)或者兩個(Indivual)以(By)上(Superior)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、施工項目負責人(People)。

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。

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文件原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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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

國(Country)家發展改革委關于(At)

印發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

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(Of)通知

建市規〔2019〕12号

各省、自治區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廳、發展改革委,直轄市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(管)委、發展改革委,北京市規劃和(And)自然資源委,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局、發展改革委,計劃單列市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局、發展改革委:

爲(For)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國(Country)務院關于(At)進一(One)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(Do)的(Of)若幹意見》和(And)《國(Country)務院辦公廳關于(At)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(Of)意見》(國(Country)辦發〔2017〕19号),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、國(Country)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(Got it)《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》。現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本地區實際,認真貫徹執行。

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

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國(Country)家發展和(And)改革委員會

2019年12月23日

(此件主動公開)

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

第一(One)章 總則

第一(One)條 爲(For)規範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,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(And)效益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從事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,實施對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(Of)監督管理,适用(Use)本辦法。
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,是(Yes)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(Of)合同,對工程設計、采購、施工或者設計、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,并對工程的(Of)質量、安全、工期和(And)造價等負責的(Of)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。

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、公平、誠實守信的(Of)原則,合理分擔風險,保證工程質量和(And)安全,節約能源,保護生态環境,不(No)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(And)他(He)人(People)的(Of)合法權益。

第五條 國(Country)務院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(Country)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監督管理。國(Country)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産投資建設管理的(Of)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(Of)管理職責。

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地方人(People)民政府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房屋建築和(And)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(以(By)下簡稱工程總承包)活動的(Of)監督管理。縣級以(By)上(Superior)地方人(People)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産投資建設管理的(Of)相關法律法規在(Exist)本行政區域内履行相應的(Of)管理職責。

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發包和(And)承包

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(And)自身管理能力等,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。

建設内容明确、技術方案成熟的(Of)項目,适宜采用(Use)工程總承包方式。

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(Exist)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、核準或者備案程序。采用(Use)工程總承包方式的(Of)企業投資項目,應當在(Exist)核準或者備案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。采用(Use)工程總承包方式的(Of)政府投資項目,原則上(Superior)應當在(Exist)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;其中,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(And)審批程序的(Of)政府投資項目,應當在(Exist)完成相應的(Of)投資決策審批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。

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(Use)招标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。

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内的(Of)設計、采購或者施工中,有任一(One)項屬于(At)依法須進行招标的(Of)項目範圍且達到國(Country)家規定規模标準的(Of),應當采用(Use)招标的(Of)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。

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标項目的(Of)特點和(And)需要(Want)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标文件,主要(Want)包括以(By)下内容:

(一(One))投标人(People)須知;

(二)評标辦法和(And)标準;

(三)拟簽訂合同的(Of)主要(Want)條款;

(四)發包人(People)要(Want)求,列明項目的(Of)目标、範圍、設計和(And)其他(He)技術标準,包括對項目的(Of)内容、範圍、規模、标準、功能、質量、安全、節約能源、生态環境保護、工期、驗收等的(Of)明确要(Want)求;

(五)建設單位提供的(Of)資料和(And)條件,包括發包前完成的(Of)水文地質、工程地質、地形等勘察資料,以(By)及可行性研究報告、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;

(六)投标文件格式;

(七)要(Want)求投标人(People)提交的(Of)其他(He)材料。

建設單位可以(By)在(Exist)招标文件中提出(Out)對履約擔保的(Of)要(Want)求,依法要(Want)求投标文件載明拟分包的(Of)内容;對于(At)設有高投标限價的(Of),應當明确高投标限價或者高投标限價的(Of)計算方法。

推薦使用(Use)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(Of)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。

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(Hour)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适應的(Of)工程設計資質和(And)施工資質,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(Of)設計單位和(And)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。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(Of)項目管理體系和(And)項目管理能力、财務和(And)風險承擔能力,以(By)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(Of)設計、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。

設計單位和(And)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(Of),應當根據項目的(Of)特點和(And)複雜程度,合理确定牽頭單位,并在(Exist)聯合體協議中明确聯合體成員單位的(Of)責任和(And)權利。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,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。

第十一(One)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(No)得是(Yes)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代建單位、項目管理單位、監理單位、造價咨詢單位、招标代理單位。

政府投資項目的(Of)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,一(One)般不(No)得成爲(For)該項目的(Of)工程總承包單位。政府投資項目招标人(People)公開已經完成的(Of)項目建議書、可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計文件的(Of),上(Superior)述單位可以(By)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投标,經依法評标、定标,成爲(For)工程總承包單位。

第十二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,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、行業甲級資質、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(Of)單位,可以(By)直接申請相應類别施工總承包一(One)級資質。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,具有一(One)級及以(By)上(Superior)施工總承包資質的(Of)單位可以(By)直接申請相應類别的(Of)工程設計甲級資質。完成的(Of)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(By)作(Do)爲(For)設計、施工業績申報

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确定投标人(People)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标文件所需要(Want)的(Of)合理時(Hour)間。

第十四條 評标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(And)項目特點,由建設單位代表、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(Of)專家,以(By)及從事設計、施工、造價等方面的(Of)專家組成。

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(And)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,合理分擔風險。

建設單位承擔的(Of)風險主要(Want)包括:

(一(One))主要(Want)工程材料、設備、人(People)工價格與招标時(Hour)基期價相比,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(Of)部分;

(二)因國(Country)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(Of)合同價格的(Of)變化;

(三)不(No)可預見的(Of)地質條件造成的(Of)工程費用(Use)和(And)工期的(Of)變化;

(四)因建設單位原因産生的(Of)工程費用(Use)和(And)工期的(Of)變化;

(五)不(No)可抗力造成的(Of)工程費用(Use)和(And)工期的(Of)變化。

具體風險分擔内容由雙方在(Exist)合同中約定。

鼓勵建設單位和(And)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(Use)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。

第十六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(Of)工程總承包宜采用(Use)總價合同,政府投資項目的(Of)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确定合同價格形式。采用(Use)總價合同的(Of),除合同約定可以(By)調整的(Of)情形外,合同總價一(One)般不(No)予調整。

建設單位和(And)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(By)在(Exist)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(And)計價方法。

依法須進行招标的(Of)項目,合同價格應當在(Exist)充分競争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合理确定。

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

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(And)能力,可以(By)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,也可以(By)委托勘察設計單位、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,賦予相應權利,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。

第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适應的(Of)組織機構和(And)管理制度,形成項目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試運行管理以(By)及質量、安全、工期、造價、節約能源和(And)生态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。

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,設置項目經理,配備相應管理人(People)員,加強設計、采購與施工的(Of)協調,完善和(And)優化設計,改進施工方案,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有效管理控制。

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(One))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,包括注冊建築師、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、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;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(Of),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;

(二)擔任過與拟建項目相類似的(Of)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、設計項目負責人(People)、施工項目負責人(People)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;

(三)熟悉工程技術和(And)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(By)及相關法律法規、标準規範;

(四)具有較強的(Of)組織協調能力和(And)良好的(Of)職業道德。

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(No)得同時(Hour)在(Exist)兩個(Indivual)或者兩個(Indivual)以(By)上(Superior)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、施工項目負責人(People)。

第二十一(One)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(By)采用(Use)直接發包的(Of)方式進行分包。但以(By)暫估價形式包括在(Exist)總承包範圍内的(Of)工程、貨物、服務分包時(Hour),屬于(At)依法須進行招标的(Of)項目範圍且達到國(Country)家規定規模标準的(Of),應當依法招标。

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(No)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(By)低于(At)成本的(Of)價格競标,不(No)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、降低建設工程質量,不(No)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(Use)不(No)合格的(Of)建築材料、建築構配件和(And)設備。

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(Of)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,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(Of)質量負責,分包不(No)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(Of)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(Of)質量責任。

工程總承包單位、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。

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(No)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(Out)不(No)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法律、法規和(And)強制性标準規定的(Of)要(Want)求,不(No)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、租賃、使用(Use)不(No)符合安全施工要(Want)求的(Of)安全防護用(Use)具、機械設備、施工機具及配件、消防設施和(And)器材。

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範圍内工程的(Of)安全生産負總責。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(Of)安全生産管理,分包單位不(No)服從管理導緻生産安全事故的(Of),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(Want)責任,分包不(No)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(Of)安全責任。

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(No)得設置不(No)合理工期,不(No)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。

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負責,對項目總進度和(And)各階段的(Of)進度進行控制管理,确保工程按期竣工。

第二十五條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,保修期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(By)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,工程總承包單位不(No)得以(By)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。

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(And)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、施工等環節管理,确保建設地點、建設規模、建設内容等符合項目審批、核準、備案要(Want)求。

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确保落實到位,不(No)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(Superior)不(No)得超過經核定的(Of)投資概算。

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(And)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(Exist)設計、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爲(For)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(Of),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、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(People)相同違法違規行爲(For)的(Of)規定追究責任。

第四章 附則
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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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在(Exist)工程總承包的(Of)承發包要(Want)求、資質要(Want)求、風險分擔、實施要(Want)求等方面展現了(Got it)突出(Out)亮點,爲(For)工程總承包在(Exist)全國(Country)範圍内的(Of)進一(One)步推廣奠定了(Got it)制度基礎;但對于(At)工程總承包單位的(Of)向下分包,以(By)及施工許可證辦理、竣工驗收備案等行政配套手續,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未能作(Do)出(Out)規定,且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自身的(Of)效力層級較低,稍顯缺憾。針對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的(Of)這(This)些“得”與“失”,我們簡要(Want)評析如下。

一(One)、亮點之一(One):明确了(Got it)發包(招标)條件和(And)招标文件的(Of)内容要(Want)求

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第7條明确了(Got it)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發包(招标)條件,包括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(Exist)發包前完成項目核準或備案,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(Exist)發包前完成初步設計審批;第9條規範了(Got it)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标文件的(Of)編制要(Want)求,明确将發包人(People)要(Want)求和(And)建設單位提供的(Of)資料和(And)條件作(Do)爲(For)招标文件的(Of)内容。這(This)既有助于(At)在(Exist)發包環節明确建設内容和(And)發包人(People)要(Want)求,推動工程總承包單位發揮設計與施工交叉、融合并互相促進的(Of)制度優勢,也有利于(At)在(Exist)源頭約束項目投資規模,助于(At)避免出(Out)現實際總投超估算、超概算的(Of)情形。

二、亮點之二:允許聯合體投标并明确了(Got it)聯合體中标後的(Of)簽約模式

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第10條允許具有相應資質的(Of)設計單位和(And)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成爲(For)工程總承包單位,并規定聯合體中标時(Hour)應由聯合體各方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。該條款一(One)方面終結了(Got it)實務中“是(Yes)否可由聯合體中标工程總承包項目”的(Of)論争,另一(One)方面承襲了(Got it)《招标投标法》第31條有關聯合體中标簽約的(Of)規定,宣告此前“聯合體中标工程總承包項目時(Hour),由聯合體牽頭方與建設單位簽署工程總承包合同、聯合體其他(He)成員與牽頭方簽訂分包合同”的(Of)簽約模式不(No)再具有合規性。簽約模式調整将引起系列反應,建設單位、承包單位和(And)相關行政部門應當予以(By)重視:

第一(One),承發包雙方應當針對工程總承包合同的(Of)條款内容作(Do)出(Out)調整,針對設計、采購、施工等内容作(Do)出(Out)詳盡約定,并重點針對建設單位向聯合體一(One)方或各方分别支付合同價款作(Do)出(Out)籌劃。

第二,組成聯合體投标的(Of)設計、施工單位應當合理确定聯合體協議的(Of)内容,明确聯合體各方的(Of)權利義務劃分、工作(Do)銜接、風險分配等事項。考慮到設計與施工在(Exist)工作(Do)量、價款方面的(Of)顯著差異,設計單位應當尤其關注聯合體協議在(Exist)風險和(And)責任分配方面的(Of)約定,在(Exist)聯合體内部避免承擔與自身收益不(No)對等的(Of)過高風險。

第三,稅務部門應當合理确定工程總承包活動的(Of)增值稅率。考慮到設計、施工、采購活動對應的(Of)增值稅率存在(Exist)差異(現階段設計服務的(Of)增值稅率爲(For)6%、建築服務的(Of)增值稅率爲(For)9%、銷售貨物的(Of)增值稅率爲(For)13%),聯合體各成員履行同一(One)合同是(Yes)否可按服務性質分别開具不(No)同增值稅率的(Of)發票,有待稅務部門予以(By)澄清。

三、亮點之三:明确了(Got it)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資質要(Want)求并鼓勵申報“雙資質”

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第10條明确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(Hour)具備相應的(Of)設計和(And)施工資質,并在(Exist)第12條鼓勵設計單位和(And)施工單位申報“雙資質”、規定具有相應設計或施工資質的(Of)單位可直接申請相應的(Of)施工或設計資質,這(This)很可能對建築業市場産生深遠且長久的(Of)影響。

此前,由于(At)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(At)進一(One)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(Of)若幹意見》(建市[2016]93号)規定“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适應的(Of)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資質”,大(Big)部分地區亦遵從這(This)一(One)規定,允許僅具備設計或施工單一(One)資質的(Of)主體單獨承包工程總承包項目。随着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的(Of)施行,單一(One)資質主體單獨中标工程總承包項目将成爲(For)曆史。可以(By)預見的(Of)是(Yes),具備雙資質的(Of)設計或施工單位将在(Exist)工程總承包市場具有顯著競争力,僅具有單一(One)資質的(Of)設計或施工單位要(Want)麽以(By)聯合體的(Of)方式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,要(Want)麽努力申請另一(One)領域的(Of)資質,建築業市場将湧現越來越多的(Of)雙資質單位。

四、亮點之四:明确了(Got it)工程總承包項目的(Of)風險分擔原則

工程總承包模式中,設計、采購、施工等與項目建設相關的(Of)絕大(Big)部分風險均由承包商承擔,爲(For)避免傳統施工行業中“賣方市場”“發包人(People)欺市”的(Of)不(No)良競争格局傳導進入工程總承包市場,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第15條特别規定了(Got it)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(Of)風險分擔原則,明确了(Got it)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(Of)風險,包括:

(1)人(People)材機市場價格波動風險;

(2)法規變化導緻的(Of)合同價格變化風險;

(3)不(No)可預見的(Of)地質條件造成的(Of)工期和(And)費用(Use)變化風險;

(4)建設單位自身原因造成的(Of)工期和(And)費用(Use)變化風險;

(5)不(No)可抗力造成的(Of)工期和(And)費用(Use)變化風險。

應予注意的(Of)是(Yes),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上(Superior)述規定隻能作(Do)爲(For)指導工程總承包合同中風險分擔條款的(Of)依據。由于(At)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的(Of)效力層級較低,如果工程總承包合同缺乏相應約定,當事人(People)依據上(Superior)述規定請求司法機關作(Do)出(Out)裁判通常難以(By)獲得支持。因此,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能在(Exist)何種程度規範工程總承包承發包雙方的(Of)風險分擔,仍有待觀察。

五、亮點之五:合理規定了(Got it)建設單位在(Exist)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的(Of)義務

除了(Got it)規範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(Of)風險分擔,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進一(One)步通過第22條、第23條、第24條中的(Of)五大(Big)“不(No)得”規範建設單位在(Exist)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(Of)行爲(For),包括:

(1)不(No)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(By)低于(At)成本的(Of)價格競标;

(2)不(No)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、降低建設工程質量;

(3)不(No)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(Use)不(No)合格的(Of)建築材料、建築構配件和(And)設備;

(4)不(No)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(Out)不(No)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産法律、法規和(And)強制性标準規定的(Of)要(Want)求;

(5)不(No)得設置不(No)合理工期,不(No)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。

上(Superior)述條款中,既有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《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》等行政法規已經三令五申的(Of)内容,也有《工程總承包辦法》首次提出(Out)的(Of)要(Want)求(不(No)得設置不(No)合理工期),這(This)都将對工程總承包市場合理有序競争、工程總承包項目規範實施起到促進作(Do)用(Use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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