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建築法》修訂,施工許可發生大(Big)變化!

浏覽次數:1459來源:中建築通

2019年,《建築法》《消防法》等八部法律進行了(Got it)修改。

1、《建築法》修訂:進一(One)步壓縮施工許可證審批時(Hour)限,優化了(Got it)申領施工許可證的(Of)條件。

2、《消防法》修訂:将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,消防救援機構取代了(Got it)公安機關消防機構,國(Country)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取代了(Got it)公安消防隊。

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據本次《建築法》和(And)《消防法》修訂内容和(And)相關資料進行梳理,并給出(Out)我們的(Of)解讀,供參考!

《建築法》修訂了(Got it)哪些?

在(Exist)本次修訂上(Superior),《建築法》修訂了(Got it)一(One)項條款(藍字爲(For)修改部分):

将第八條修改爲(For):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(One))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(Use)地批準手續;

(二)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(Of),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;

(三)需要(Want)拆遷的(Of),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(Want)求;

(四)已經确定建築施工企業;

(五)有滿足施工需要(Want)的(Of)資金安排、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;

(六)有保證工程質量和(And)安全的(Of)具體措施。

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内,對符合條件的(Of)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。

附原條例:

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(One))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(Use)地批準手續;

(二)在(Exist)城市規劃區的(Of)建築工程,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;

(三)需要(Want)拆遷的(Of),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(Want)求;

(四)已經确定建築施工企業;

(五)有滿足施工需要(Want)的(Of)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;

(六)有保證工程質量和(And)安全的(Of)具體措施;

(七)建設資金已經落實;
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(Of)其他(He)條件。

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,對符合條件的(Of)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。

注:

1:修改了(Got it)第八條第二款,将施工許可證審批時(Hour)限由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内調整爲(For)申請之日起七日内,審批時(Hour)間大(Big)大(Big)縮短。

2:删去了(Got it)第八條第一(One)款第八項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(Of)其他(He)條件”的(Of)兜底條款,此項的(Of)删除确保了(Got it)地方不(No)搞特殊化,全部統一(One)執行,有效提升營商環境。

3:删去了(Got it)第八條第一(One)款第七項“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”的(Of)規定,此項删除不(No)利于(At)保證工程質量和(And)防止拖欠建築工人(People)工資。所以(By)将第八條第一(One)款第五項修改爲(For)“有滿足施工需要(Want)的(Of)資金安排、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”,這(This)項修改明确了(Got it)建設資金不(No)用(Use)在(Exist)賬上(Superior)落實,隻要(Want)有資金安排的(Of)能力即可,可謂大(Big)大(Big)降低了(Got it)成本,盤活建築業資金。

4:第八條第一(One)款第二項由“在(Exist)城市規劃區的(Of)建築工程”改爲(For)“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(Of)”。

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城鄉規劃法》第四十條規定:在(Exist)城市、鎮規劃區内進行建築物、構築物、道路、管線和(And)其他(He)工程建設的(Of),建設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應當向城市、縣人(People)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People)民政府确定的(Of)鎮人(People)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。

針對本次《建築法》的(Of)修訂,幅度不(No)大(Big),《建築法》進行重大(Big)修改,尚需一(One)定時(Hour)日,可以(By)引用(Use)一(One)句話:工程總承包、建設單位主體責任、工程擔保和(And)保險制度、工程質量等,尤其是(Yes)調整範圍(把交通、水利、鐵路也納進來)尚需統一(One)認識。

《消防法》修訂了(Got it)哪些?

對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消防法》作(Do)出(Out)修改(藍字爲(For)修改部分):

(一(One))将第十條修改爲(For):“對按照國(Country)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需要(Want)進行消防設計的(Of)建設工程,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。

(原條例:按照國(Country)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需要(Want)進行消防設計的(Of)建設工程,除本法第十一(One)條另有規定的(Of)外,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(Indivual)工作(Do)日内,将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,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。)

(二)将第十一(One)條修改爲(For):“國(Country)務院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(Of)特殊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應當将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,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(Of)結果負責。

前款規定以(By)外的(Of)其他(He)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(Hour)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(Want)的(Of)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。

(原條例:國(Country)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(Of)大(Big)型的(Of)人(People)員密集場所和(And)其他(He)特殊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應當将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(Of)結果負責。)

注:将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劃入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。

2018年9月13日,中央辦公廳正式發文(廳字2018第58号),将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職責劃入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部,涉及消防部隊相關人(People)員編制的(Of)劃轉待轉隸後另行核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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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将第十二條修改爲(For):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(No)合格的(Of),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不(No)得施工;其他(He)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(Want)的(Of)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(Of),有關部門不(No)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。

(原條例: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(Of)建設工程,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(No)合格的(Of),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(Of)部門不(No)得給予施工許可,建設單位、施工單位不(No)得施工;其他(He)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(No)合格的(Of),應當停止施工。)

(四)将第十三條修改爲(For):“國(Country)務院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(Of)建設工程竣工,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

“前款規定以(By)外的(Of)其他(He)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在(Exist)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,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。

“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(Of)建設工程,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(No)合格的(Of),禁止投入使用(Use);其他(He)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(No)合格的(Of),應當停止使用(Use)。”

(原條例:按照國(Country)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需要(Want)進行消防設計的(Of)建設工程竣工,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、備案:

(一(One))本法第十一(One)條規定的(Of)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;

(二)其他(He)建設工程,建設單位在(Exist)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,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。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(Of)建設工程,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(No)合格的(Of),禁止投入使用(Use);其他(He)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(No)合格的(Of),應當停止使用(Use)。)

(五)将第十四條修改爲(For):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、消防驗收、備案和(And)抽查的(Of)具體辦法,由國(Country)務院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。”

(六)将第五十六條修改爲(For):“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應當按照法定的(Of)職權和(And)程序進行消防設計審查、消防驗收、備案抽查和(And)消防安全檢查,做到公正、嚴格、文明、高效。

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(Do)人(People)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查、消防驗收、備案抽查和(And)消防安全檢查等,不(No)得收取費用(Use),不(No)得利用(Use)職務謀取利益;不(No)得利用(Use)職務爲(For)用(Use)戶、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産品的(Of)品牌、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、消防設施施工單位。”

(七)将第五十七條、第七十一(One)條第一(One)款中的(Of)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”修改爲(For)“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”;将第七十一(One)條中的(Of)“審核”修改爲(For)“審查”,删去第二款中的(Of)“建設”。

(八)将第五十八條修改爲(For):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爲(For)之一(One)的(Of),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(Use)或者停産停業,并處三萬元以(By)上(Superior)三十萬元以(By)下罰款:

“(一(One))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(Of)建設工程,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(No)合格,擅自施工的(Of);

“(二)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(Of)建設工程,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(No)合格,擅自投入使用(Use)的(Of);

“(三)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(Of)其他(He)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(No)合格,不(No)停止使用(Use)的(Of);

“(四)公衆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(No)符合消防安全要(Want)求,擅自投入使用(Use)、營業的(Of)。

“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(Exist)驗收後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(Of),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(By)下罰款。”

(九)将第五十九條中的(Of)“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”修改爲(For)“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”。

(十)将第七十條修改爲(For):“本法規定的(Of)行政處罰,除應當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(Of)有關規定決定的(Of)外,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決定。

“被責令停止施工、停止使用(Use)、停産停業的(Of),應當在(Exist)整改後向作(Do)出(Out)決定的(Of)部門或者機構報告,經檢查合格,方可恢複施工、使用(Use)、生産、經營。

“當事人(People)逾期不(No)執行停産停業、停止使用(Use)、停止施工決定的(Of),由作(Do)出(Out)決定的(Of)部門或者機構強制執行。

“責令停産停業,對經濟和(And)社會生活影響較大(Big)的(Of),由住房和(And)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(People)民政府依法決定。”

(十一(One))将第四條、第十七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五十五條中的(Of)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”修改爲(For)“消防救援機構”,“公安部門”、“公安機關”、“公安部門消防機構”修改爲(For)“應急管理部門”;将第六條第三款中的(Of)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”修改爲(For)“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”,第七款中的(Of)“公安機關”修改爲(For)“公安機關、應急管理”;将第十五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五條、第五十一(One)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四條、第六十條、第六十二條、第六十四條、第六十五條中的(Of)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”修改爲(For)“消防救援機構”;将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九條中的(Of)“公安消防隊”修改爲(For)“國(Country)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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